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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问】企业购进土地使用权会计按照40年摊销,税前扣除能按10年摊销吗?
咨询人: sailing(
时 间: 2023-03-29
详细内容: 【每日一问】企业购进土地使用权会计按照40年摊销,税前扣除能按10年摊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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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2023-03-29
回复单位: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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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六十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