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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是不是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我们公司有是农业开发行业,销售了树苗和蔬菜。现在税务局需要补企税,补成本。我昨晚翻到这个行业可以免征企税。请问下免征需要什么证据不

咨询人: 芦苇(

时 间: 2023-03-29

详细内容: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是不是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我们公司有是农业开发行业,销售了树苗和蔬菜。现在税务局需要补企税,补成本。我昨晚翻到这个行业可以免征企税。请问下免征需要什么证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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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2023-03-29

回复单位: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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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第六十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规定,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第十条规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规定,除本公告第五条第二项的特别规定外,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文件规定,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六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九条规定,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第十五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根据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相关规定,优惠事项名称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企业从事相关业务取得的资格证书或证明资料,包括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兽医的资格证明等;

2.与农户签订的委托养殖合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

3.与家庭承包户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国有农场实行内部家庭承包经营);

4.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及工艺流程说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项目说明);

5.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期间费用合理分摊的依据和标准;

6.生产场地证明资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租用合同等;

7.企业委托或受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符合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委托合同、受托合同、支出明细等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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